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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合隆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合隆镇合隆居委会(合隆经济开发区)(省级)景苑路1号

  第五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同时,我院校内资助还设立校长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和校内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生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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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戒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男女比例为9:1。

  学院招收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省份,有特殊要求的,以生源省份的要求为准;没有特殊要求的,除吉林省外,原则上执行7:3的男女生比例。具体可查看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或学院对外公布的实际招生计划。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要求。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结合学院相关专业学生就业实际,为与司法干警准入等相关考试相衔接,根据政法院校招生面试体检标准,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刑事侦查技术、刑事执行、戒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的考生年龄不得超过22岁(截至2025年8月31日),未婚。此外,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

  6.家庭成员(指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未婚兄弟姐妹)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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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7(通过手术矫正后达标亦可),无色盲、色弱;4.两耳无重听;

  6.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的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血管瘤、白癜风等,身体其他部位无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7.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步态明显异常、“X”型或“O”型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文身、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畸形;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弄虚作假经复查核实的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学院招收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省份,对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有统一要求的,以生源省份的要求为准;没有统一要求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2.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首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专业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3.在吉林省,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生录取批次为提前批。考生需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检、政审。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均合格的考生,按招生计划中的男女比例、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政策进行录取。

  4.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青海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招生的标准以生源省份司法厅的统一要求为准,没有统一要求的,参照吉林省标准执行;在北京市的招生标准,参照吉林省的标准执行。录取批次及体能测试、体检、政审时间、地点,详见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相关通知。

  5.录取时,专业(类)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无级差要求。

  6.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具体方法如下: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文科类以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3+1+2”改革的省份,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以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再选科目总分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以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再选科目总分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3+3”改革的省份,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不做选考科目要求。

  7.体能训练专业:考生需参加生源省份组织的体育加试;对进入投档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数,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体育成绩较高的考生;体育成绩相同的,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到低排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8.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院、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服从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9.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10.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投档。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和北京市的具体招生工作安排,将通过学院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章程若与生源省份当年考试工作安排有所冲突,以生源省份文件规定为准。